北市內湖漂流木爭議案,引發警方是否縱放山老鼠的疑雲。農委會林務局說,對於民眾可自由撿拾未註記的漂流木,造成日後無法證明漂流木來源,林務局將啟動修法作業。
林務局表示,羅東林區管理處台北工作站於3月12日中午接獲台北市大地工程處來電,要求派員前往協助,經出席技士確認有紅檜8根、台灣扁柏2根、杉木類3根、濶葉樹類5根等大小漂流木計18支。
3月14日,林管處同仁再配合內湖分局到場做漂流木扣押及責付保管行動,經再次比對,確實有紅檜、扁柏、杉木類及濶葉樹類漂流木20株,增加的2根係夾藏在木堆草叢,以致原先未能發現。此外,同仁更在3月13日參加議員記者會時請警方深入調查這些漂流木是否合法取得。
林務局說,2002年立法委員鑑於天災後殘留於沿海及河岸漂流竹木,因缺乏明確法律規範以儘速清理,提出《森林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政府公告人民自由撿拾清理,但僅限於非貴重的木材。2003年5月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條文時,將「非貴重木」字樣刪除,並完成三讀程序,林務局接著邀集相關單位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限以人力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的木材,凡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並明定於公告內容之中。
然而,2010年5月立院審查農委會年度預算等案會議時做成主決議:「政府未能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便有自由撿拾未註記漂流木之『權利』,且法律未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限制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權,決議請農委會檢討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農委會2011年檢討後,認為限制民眾自由撿拾清理的樹種、材積與《森林法》第15條第5項所定「自由撿拾」意旨有違,即於同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項,漂流木上若無國有、公有及私有的註記,不管漂流木種類、材積,人民可在公告後自由撿拾。
內湖爭議案突顯漂流木撿拾仍有管理漏洞,為保障國家財產及社會觀感,將研議朝回歸當初2002年立法委員的提案、以撿拾非貴重木為限的方向修正。(戴安瑋/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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