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中小未來可「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了!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給予公辦民營學校較大辦學彈性,屬性與權利義務也將有法源依據,實驗教育三法本周已全部到位。
立法院周二先通過「實驗教育三法」中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與「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今上午再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未來學生在教育選擇權以及學習權更有適性空間。
現行公辦民營的實驗教育學校因受限於地方自治法規,無法排除中央法規有關校長、教師資格及遴選程序等規定的適用,造成許多不合理的限制,主管機關、學校、學生及教職員等的權利義務也難釐清。
條文通過後,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將可排除「國民教育法」中,關於學區劃分、課程、教職人員進用、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等規定。保障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具獨立、多元而創新性。
條文中明定,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的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的相關規定,教師員額編制則是不得低於公立學校規定。欲報名的學生應以原學校所屬學區為優先,若報名人數過多,會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方式決定順序。
未來學生若不願就讀該學區實驗教育學校,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家長就其意願轉入鄰近學校就讀,可視其需要補助交通費,轉入學校也應對學生進行生活及學習輔導。
此外,條文中也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評鑑及輔導實驗教育學校。評鑑優良者,可優先續約;評鑑不良的學校,在複評未通過、限期仍未改善者,經主管機關及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可終止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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